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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太平戴维斯上海公司因“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被罚53万

2022-01-16 发布于 飞猫网

中华网财经11月29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0000002号”显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第一太平戴维斯上海公司)因“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3.268805万元,警告。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为朱兆荣。违法调查显示,经查,当事人是位于丁香路858号“丁香国际”的物业管理方,对入驻的租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并向租户收取电费。“丁香国际”计量电表分为一级电表和二级电表,二级电表分布在租户表箱内及高配间,按照租户表箱内二级电表读数对租户收取用电费用。公共区域用电费用约定包含在物业费内收取。另外,线路损耗未计量统计且未约定分摊情形。

另查,当事人为186户租户提供转供电服务,自2018年4月起至2020年1月期间按1.26元/度收取电费;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按照1.20元/度收取电费;在2020年10月按照0.92元/度收取电费;自2020年11月起至今按照一级电表每月浮动单价计收转供电费。根据租户实际使用电量计算,当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计多收电费6686293.43元,扣除8%线路损耗,当事人实际向租户多收的转供电费5326880.46元为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532688.05元。

资料显示,Savills是一家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全球房地产服务提供商。于1855年创立,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与超群的增长态势。2018年8月,第一太平戴维斯与雏菊机构在京签署合作协议,组建合资物业服务企业——雏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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